安德鲁·施莱弗对转轨经济学的贡献
王立平 束克东 万伦来
内容提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安德鲁·施莱弗在转轨经济学等诸多理论领域做出了重要且有影响的贡献。同时,他还在俄罗斯私有化改革过程中,参与了俄罗斯私有化改革方案的设计,并且在防范私有化改革导致的腐败、如何阻止生产效率低下及如何促进法律制度变迁等系列问题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最值得一提的是,他对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作用和规模提出了新的见解,特别是提出了转轨经济学的新的研究范式。他的这一成果对于正在进行经济转轨的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安德鲁·施莱弗 转轨经济学 经济学家
安德鲁·施莱弗(Andrei Shleifer)1961年2月20日出生于俄罗斯,后在十几岁的时候移民到美国。1982年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86年获麻省理工学院博士学位。从1991年起就职于哈佛大学经济学系。施莱弗是一位非常活跃的经济学家,现任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研究员,曾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计量经济学会资深会员。施莱弗获得过多项荣誉,尤其是于1999年获得美国经济学联合会的约翰·贝茨·克拉克奖章。1998年,施莱弗与合作者罗伯特·维什尼出版的《掠夺之手》(1998)成为研究寻租、腐败和政府治理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
施莱弗对转轨经济学(Transition Economics)、行为金融学、法与金融学、公司治理等领域均做出了贡献,本文侧重评介施莱弗对转型经济学的贡献。
一、俄罗斯私有化改革方案的设计
作为一个俄裔经济学家,施莱弗非常关心俄罗斯的经济改革问题。1991年受阿纳托利·丘拜斯之邀,任俄罗斯政府顾问,帮助俄罗斯发展金融市场。在1991-1997年间,他和马克西姆·博尔库、罗伯特·维什尼等人设计了“证券私有化”方案,在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改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基本观点
施莱弗等对私有化的设计方案在《私有化的俄罗斯》(1997)一书中有所体现。首先,施莱弗等明确指出私有化方案主要关注的是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手中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因为在当时的俄罗斯,控制权主要掌握在管理者的手中,但是现金流权属于俄罗斯公众,这也就导致了企业的激励机制缺失,企业表现出极端的低效率。20世纪80年代的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并没有改变这个现状,反而导致了新的利益集团的出现,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变大了,公司的管理者和工人也都有了一定的控制权。但是这些新的利益相关者并没有现金流权,这反而使得情况变得更糟。
其次,施莱弗认为任何私有化计划的出发点是承认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包括行业中的政治家、地方政府、管理者和工人。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构成了私有化改革的阻碍。施莱弗等指出这些阻碍首先来自行业部门中的政治家,他们必然会为失去经营活动的控制权而反对私有化,但是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实行私有化的目的就是剥夺这些权力。其次是其他的股票持有者,包括工人和地方政府,为了改革的实现,私有化方案要尽量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以得到这部分选民的支持。最后是公众,他们是私有化改革中最重要的支持力量。因此如何设计私有化,使得其不被这些利益相关者反对,但仍达到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施莱弗等人在设计私有化方案时的一个基本原理。最终的私有化改革方案表明,施莱弗等充分考虑到了这些限制因素,最终选择设计了一条与行业政治家做斗争,与其他股票所有者联盟的道路。
最后,在“把俄罗斯的企业卖给谁”的问题达成一致后,就要决定卖多少钱的问题。当时比较倾向的是现金私有化,就是把国家的财产换成货币。施莱弗等却反对这一方案,他们认为现金私有化虽然从经济学者的角度上来说,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解决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散问题,而且还有助于解决国家的财政赤字。然而,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要比大规模私有化慢得多,现金私有化之前需要大量的工作,如评估、收集信息、拍卖准备等。西欧就出现过一些现金私有化的国家,一年只能私有化几个企业,如果以这样的速度,那么俄罗斯的私有化至少要经过一个多世纪,期间经济也会持续停滞不前。另一方面,现金私有化从政治的角度来看问题更大,要想政治上可行,只有极少数份额可以被拍卖,而且很难得到公众的支持。于是,施莱弗等最终选择了最能获得大众支持的大规模出售计划,即把苏联留下的财产直接给予俄罗斯人民。
(二)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步骤
施莱弗等在《私有化的俄罗斯》中,把俄罗斯的私有化方案分为四步。第一步,把公司分成两部分,一是可以被地方政府以现金形式出售的公司,二是可以转入大规模私有化计划的公司。这样,大部分小商店和小公司直接分配给了地方政府,这样地方政府从小规模私有化中取得的收入成为他们的主要特许权。
第二步,把大公司分成有待强制私有化企业、需要私有化政府部门许可的私有化企业、已经获得政府批准的私有化企业以及被禁止私有化的企业。其中,强制私有化公司包含轻工业、纺织品、食品加工、家具制造公司;获得俄罗斯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GKI)许可的公司主要是那些非战略性行业的大公司;战略性行业中的公司需要被所有政府许可后才可以私有化;涉及到太空探测、健康卫生和教育行业的企业则被禁止私有化。
第三步,公司化,即除了禁止私有化企业外的大型和中小型公司都要被公司化。也就是说,这些公司将被重新登记为股份制公司,但是股权归政府所有。董事会最初包括财产基金代理、管理者、工人、供应商和客户。这一公司化命令在1992年6月由叶利钦总统签署,成为随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最主要步骤。为了给工人和管理者足够的利益,使他们愿意接受私有化,一旦企业公司化,管理者和工人可以从三种私有化方案中挑出一个方案。方案一是,工人无偿获得25%的没有表决权的企业股份,高管可以以名义价格购买5%的股份,私有化后还可以得到额外的折扣。方案二是,允许工人和管理者以名义价格购买企业51%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方案三是,只要管理者承诺不会破产,就允许他们以非常低的价格购买高达40%的股份。一旦管理者和工人选择了符合自己利益的方案,他们要提交一份如何分配剩余股权的私有化方案。
第四步是证券私有化。为了使私有化获得大众支持,施莱弗等选择了“认股权证”私有化这一项措施,即每个公民可以直接获取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一种货币,工人们可以用它来支付分配给他们的企业股票的名义费用;可以用来购买企业准备公开拍卖的那部分股票;也可以用来投资于认股权证互助基金;还可以用来交易。而股票最基本的出售形式是拍卖,拍卖的原则是拍卖的实现越快越好。到1994年6月,大量的私有化都完成了,三分之二的公司都归私人所有。
从私有化的四步来看,证券私有化显然具有典型的俄罗斯特色。施莱弗等在《私有化的俄罗斯》中解释了在大规模私有化中为什么没有选择共同基金计划的原因:(1)在当时的俄罗斯,共同基金计划在技术上不可行;(2)由于认股权证为公众提供了投资的诸多选择,因此证券私有化比共同基金计划更有活力和吸引力;(3)共同基金计划使大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产生严重的对立,这将使方案更加难以实施;(4)在俄罗斯,由于拥有大量股份的大型国营共同基金将会变得政治化,因此很难实现重组计划。由于存在这四方面原因,施莱弗等放弃了波兰式共同基金计划,而选择了证券私有化的方案。
施莱弗等开创性地提出了“证券私有化”方案,使民众获得持有大部分国有财产的机会,同时也加快了俄罗斯的私有化进程。施莱弗参与设计的俄罗斯私有化改革方案至今仍对各国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然而,俄罗斯的私有化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证券私有化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是被“内部人”私有化了,造成了俄罗斯的经济困境,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二、私有化改革导致的系列问题研究
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是导致了腐败、法律制度变迁和金融市场无效率等一系列的问题。对此,施莱弗对这些问题继而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
(一)腐败问题研究
施莱弗在“腐败”(1993)一文中对政府腐败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将这篇文章收录在《掠夺之手》中。在全世界,腐败都是普遍而严重的问题。施莱弗对腐败的定义是,政府官员通过出售政府财产来换取个人收益的活动。但是,对腐败的经济学研究却相当有限,在贝克尔和施蒂格勒之后,大多数研究都把重点放在腐败的委托-代理模型上。而施莱弗将委托-代理问题看作是给定的,也就是承认腐败的官员对那些由他负责的政府物品拥有一定的实际产权,然后集中讨论了腐败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在《腐败》一文中,施莱弗考虑了一种简单的模型,政府只生产一种物品,比如护照、使用公路的权利或者进口许可证等。分两种情况讨论了政府官员提供这些产品的边际成本,在没有偷窃的情况下,官员按照高于官方价格提供产品,高出的部分作为贿赂留下;在存在偷窃的情况下,官员的边际成本为0,买方支付的价格就等于贿赂,该价格甚至低于官方价格。结论是,存在偷窃的情况下,腐败问题更加突出,减少腐败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防止偷窃的核算体系。
以上的模型最适合解释君主国家的腐败,这是一种垄断性腐败体制。同时还存在另外两种形式的市场供给结构。第一种是在某些非洲国家、印度以及后共产主义的俄罗斯的腐败。在那里,互补性政府物品的销售者独立行事,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都独立地索取贿赂,追求本人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所有贿赂收受者的联合收益最大化。另一种市场供给情形是,这里也存在各种互补性的政府物品,但其中任何一种都至少可以由两个政府机构提供。产业组织视角表明,在没有偷窃时,一个减少腐败的好方法是在提供政府物品的官僚之间引入竞争,这会使贿赂下降到零。
有的政治家认为最优的腐败水平有积极作用,但是大多数研究表明,现在的腐败水平对发展是有害的。莫罗(1993)进行了一个系统性的针对腐败的经验分析,关注的是投资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发现腐败对发展是有害的。施莱弗也认为,腐败一般是不合法的,通常要秘密进行,且腐败的社会成本非常高。首先,因为中央政府软弱无力,这使得不同的政府机构和官僚都独立行动,竞相勒索那些需要互补性许可证的私人机构。其次,由于保密的需要造成扭曲。最后,腐败一旦获得成功,就会引起社会竞相腐败的恶性循环。
(二)法律制度变迁问题研究
在俄国私有化之后,施莱弗与拉波塔、维什尼、西拉内斯(简称LLSV组合)就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起源于英国法)和欧洲法系国家法律(起源于罗马法)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法律起源的经济结果”(2008)一文中,施莱弗等人做出了两方面的贡献。其一,他们认为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是可以被度量的,可以用国家的商业法为许多国家编译。他们为外部股东和外部高级债权人的保护编译了这种法规,结果为外部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其二,他们证明了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法律惯例和起源中是多样的。普通法系国家比欧洲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外部投资者更具保护性。那些传统的法律惯例通过政府和殖民化被引入许多国家,因而他们是外生的。在一些其他的研究中,普通法系与低于欧洲法系的形式主义司法程序和高于欧洲法系的司法独立都有关系。而这些指标又与更好的合同执行和产权保护有关。
施莱弗等人采用法律起源的一个广义概念作为一种经济生活的社会控制方式。在这种形式下,普通法系代表了社会控制的策略,即支持私有市场产出的策略,欧洲法系试图用国家意愿的分配方式分配这种产出来替代这种策略。以一个法律学者的口吻,普通法系是“实施政策”,而欧洲法系则是“争端解决”。普通法系和欧洲法系不同策略的法律起源追溯到英格兰和法国发达世纪之前目标和法律的不同理念。这些广义的理念和策略被包含在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人力资源和参与者的信仰中。当普通法系、欧洲法系、法规、人力资源和法律意识形态被殖民化引入世界。尽管有很多的法律演变,但法律体系的基本策略和设想仍被使用,并在经济产出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这些法律体系的形式如何发展、如何存活至今以及继续给经济后果带来影响得到详细的论述。由此,法律起源对资本主义变化现实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三、经济转轨期政府作用及其规模研究
在政府的作用上,施莱弗等提出了“掠夺之手”模型,并且以俄罗斯私有化为例,探讨了转轨中的政府作用,同时在政府规模方面也有所涉及。他们的研究对于正在进行经济转轨的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传统的“扶持之手”政府模型认为面对普遍的市场失灵,政府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另一个传统模型,即“看不见的手”模型,是有关政府的自由放任观点。该模型的出发点是,市场运转良好,无需任何政府干预。在《掠夺之手》中,施莱弗等对政府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应该公正地看待政治,把政治过程看成是政府行为的决定因素。他们提出的“掠夺之手”模型对政府持怀疑态度,并从政治学的分析入手,提供了一个实证性的政府选择理论,帮助分析和正确处理公共部门的弊病,还提供了有关政府所有权和民营化、腐败、法律制度、政府成长等理论。该模型为我们设计了一些好的制度,使经济行为人免遭政治家的盘剥(这是扶持之手模型并没有做的事情),同时又没有完全排除政府的影响(这是看不见的手模型的普遍假设所忽略的)。
“掠夺之手”模型准确地描述了政府在实践中的所作所为,并对政府改革持积极态度,着眼于寻找限制政府的方法,反对扩大政府的范围。“掠夺之手”的研究,其目标并不是要抨击政府,或者提倡纯粹的放任自由,相反,是为了在政治家追求个人利益的假设下,理解不同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及在承认改革必须迎合政治利益和约束的条件下,探讨进行制度改革的战略。该模型指出,最好的改革时机正好就是政府利益和社会福利相一致的时候。因而,该模型的一个中心内容是如何构建支持改革的政治联盟,这相比于传统的看不见的手的消极主义态度,“掠夺之手”的主张从根本上来说则是积极主义的。在“掠夺模型”中,施莱弗认为,政府仅仅是干涉主义者,包含了许多实际上是追求自己计划的独立官僚,而且,政府在提供基本服务和法庭解决争端上具有低效率。总之,《掠夺之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重新审视了政府,同时,相比于“扶持之手”模型和“看不见的手”模型在分析私有化、腐败等重大问题上,“掠夺之手”更有可能提供正确答案。
(二)转轨中的政府作用
在《掠夺之手》中,施莱弗认为,在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中,首先政府必须转轨,即从一个共产主义的警察国家转向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确立政府在转型过程中发挥必要的社会经济治理功能,则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对此,施莱弗等在“监管型政府的崛起”(2003)中提出了政府干预的监管性政府崛起理论,认为监管有着相对于其他几种社会控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即公共监管者可能是在特定领域追求社会目标的专家;监管者可以优先执行,从而有执行的优势;与公共规则和私人规则执行相比,公共监管者可能更难被说服或受贿赂腐败。在该文中,施莱弗等还对政府管制的历史背景以及管制执法与法庭诉讼的差异做了比较分析,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1)管制者可能比法官具有更强烈的动机去进行高代价的调查,以便证实和处罚违法行为;(2)管制者能够代表受害者的共同利益,进而解决任何附带问题;(3)法庭诉讼与管制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前者是在危害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进行损害赔偿,而后者则能进行事前预防,另外,管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从而确保违法者以较低的罚金服从处罚,使管制比法庭诉讼更容易被违法者接受。所以,在转轨过程中,发挥政府机构的监管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俄罗斯在转轨过程中采取的“休克疗法”加剧了生产滑坡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俄罗斯改革后出现的这种反应,在《掠夺之手》中,施莱弗和维什尼提出的“掠夺之手”模型认为:政府与相关的利益集团具有强烈的动机去掠夺公众的资产。同时,施莱弗对莫斯科和华沙地方政府绩效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在政府从掠夺型向市场扶持型转轨的征途上,并没有成功地发挥基本的市场支撑功能,俄罗斯的政府转轨远远落后于休克疗法的步伐。总之,俄罗斯在转轨过程中,政府充当了“掠夺之手”,其仍然对经济保持着相当的政治控制,并常常运用这种控制对商业实施掠夺性的政策,政府远远没有发挥监管作用从而为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必须的支撑和服务。
(三)政府规模的研究
对于在转轨中的政府规模,施莱弗在《掠夺之手》中指出,一个行为受到有效约束的政府,规模扩大更多地意味着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的提升,不会直接导致政府从事非生产(掠夺)性活动能力的增强,客观上是有助于企业及国家经济发展的。但是在俄罗斯政府转轨的过程中,施莱弗认为扩大现存的政府规模恐怕不会对公众有所帮助。为了支持无效率的农业和军工业,挽救濒临倒闭的工厂,组织劳动力向服务业和小型企业转移,政府有可能浪费大量的资源。政府规模扩大后,很多财富还会被偷窃并转移到国外。掠夺性的大政府将增加民间的税收负担,消灭现有的小型私有企业,或者迫使他们转入地下。而这些小型企业已经成为俄罗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因此,如果俄罗斯政府更有效率(而不是更大),那么整个国家的转轨可能会更加顺利。
在“政府的适当规模————关于监狱的理论与应用”(1997)一文中,施莱弗试图解释为什么私人合同通常更便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合同呈现出比政府内部规定更高或在其他情况下更低的质量的原因。他们关注政府提供的在监狱方面的商品分类,并得出结论:一些内部服务例如外交政策行为和警察维护行为以及武装部队是强有效的,但是监狱却要有合理的监督。相反,有些私有化是强有效的,比如有垃圾收集和武器生产,但是学校却要有合理的监督。由此他们认为有的部门采用外部承包的方式比政府的内部提供要强有效,有的部门采用内部提供要比外部承包强有效,有的部门应该在采用内部提供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监督,而有的部门应该在采用外部承包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监督。施莱弗的研究为进一步地探究政府规模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四、研究范式的创新
“范式”在科学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对研究的方向和立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早提出“范式”概念的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一书中提出并给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即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内在结构,而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即是“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转轨经济学所运用的理论范式是随着本学科的发展而发展的。东欧剧变和苏联的解体在成为转轨经济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的同时,也为转轨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是迄今为止,转轨经济学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概括来说,转轨经济学容纳了四种甚至更多的研究范式,具体包括新自由主义、演进制度学派、发展经济学和比较经济学等的研究范式。而这些研究范式由于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和强调的侧重点的不同使得各个研究范式各有千秋,而且无法完全排除其他范式的影响。
施莱弗作为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主要设计人之一,在亲身经历俄罗斯私有化改革以及改革后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施莱弗对于转轨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方法和研究要素进行了创新,主要表现在他在法与金融以及运用不完全契约法对政府规模的研究等方面。
在法与金融方面,针对俄罗斯在证券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莱弗与拉波塔、维什尼、西拉内斯(即LLSV组合)发表的“外部融资的法律决定因素”(1997)和“法与金融”(1998)奠定了法与金融的研究范式的基础。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主要是想通过建立一个分散化的所有权结构,进而建立一个类似英美的资本市场。但事与愿违,虽然短时间内形成了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维持下去,几年之后这种分散化的所有权又演变成了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施莱弗和他的同事从法与金融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该国的法律制度对于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保护。
施莱弗等还通过量化多国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数据来进行研究,用以解释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在“法与金融”一文中,作者遴选了49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的法规案例,研究这些法律法规的起源及执行质量,发现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基础法律和监管设施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在“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2000)一文中,LLSV描述了各国法律及其实施效果的差异,对这些差异的可能起源进行了总结和讨论,认为对投资者的保障力度决定了融资的难易程度,法律保护制度健全的司法体系更能刺激投资,促进金融发展。这样就解释了俄罗斯在证券私有化改革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正是由于缺乏对外部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才使得上市公司的内部人肆意侵吞上市公司的资源, 造成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司价值和证券价格下跌,进而阻碍了外部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由于集中股权所获得的控制权能够产生巨大控制权私利,导致原来分散的股权结构趋于集中。不仅如此,法与金融研究还为转轨经济学中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范式,让人们可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去研究转轨经济学中的资本市场的转轨。在“法规的演化”(2010)中,施莱弗等追踪了1979-2005年法规的演化,通过收集和量化461起与经济损失有关的受理案件,分析得出法律和市场经济中资源的分配没有传统观念的那种相关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一个有效的法规是市场经济高效分配的核心。而他们的结论则表明,法规不会固定在一个点上,是不断演化的,而且不同的国家演化过程也是不同的。在“法律起源的经济结果”(2008)中,施莱弗等总结了一个世纪以来经济学们对法律历史起源和经济产出关系的研究,并且试图找到一个对这种关系比较一致的解释,最后还评估了这些研究对经济转型的影响。
而在政府规模方面,施莱弗等在“政府的适当规模————关于监狱的理论与应用”(1997)一文中,通过引入不完全契约方法对监狱私有化的成本和利益进行了分析。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签订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预见到未来的或然状况,等到当事人已经为履行契约而投入了专用型人力资本之后,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或未遇见因素出现时,双方就会对初始契约进行有效的再谈判。然而这种再谈判会将双方锁定在一种双边垄断的情况下。一方会利用这种锁定效应对另一方敲竹杠,攫取专用性投资带来的准租金。当事人预见到这种情况就会减少事前的专用型投资,从而导致最优效率不能实现。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契约的存在,施莱弗等通过研究监狱在政府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规模,得出基本结论是监狱归政府所有是合理的。
在俄罗斯的私有化改革过程中,关于政府规模一直是方案设计者们所关注的问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应该完全放开并让市场自己运作,但是相反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私有化的过程应该在政府的指引下完成。针对这一问题,施莱弗等运用不完全契约的理论提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这为转轨经济中政府作用和规模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范式。
五、在其他领域的贡献
施莱弗不仅在转型经济学领域有着杰出的贡献,而且在行为金融学和法与金融学领域也有自己的建树。安德鲁·施莱弗对行为金融学的分析揭示了金融市场非有效的根源,为人们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本框架。他将法律因素引入金融研究,开辟了法与金融学这一全新的研究领域,并奠基了金融学的一种研究范式。
施莱弗对行为金融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1)对有限套利模型进行了广泛的研究;(2)做了一些投资者非理性的分析,将投资者的心理引入到证券分析模型中;(3)将市场非有效性应用到了股票市场分析当中,研究了市场非有效性下的并购行为,提出了一个“股票市场驱动型并购”的市场时机模型。施莱弗对行为金融学研究,最大的贡献是用有限套利理论揭示了金融市场非有效的根源,为人们认识市场的非有效性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分析。更为重要的是,施莱弗的研究不是简单的对传统研究的否定,而是研究和探讨了在引入心理和行为因素后,传统金融学理论和模型是如何修正和优化的,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和更具有解释力。施莱弗在行为金融学领域所提出的一系列理论模型与实证研究成果,将为人们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基本框架。
施莱弗对法与金融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1)解释各国金融发展的差异时,重点强调了法律的作用,提出了法系、法律起源、法律制度决定金融发展水平这一观点。(2)揭示了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施莱弗等对法与金融学领域的研究不仅很好地解释了各国间金融发展差异背后的原因,找到了影响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拓展了金融学的研究领域。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将法学知识运用到金融研究中,在法律和金融的交叉领域建立了完善的研究体系,促进了法学与金融学的深入融合,揭示了法学和金融的紧密关系,不仅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方向和参考,更是作为奠基人将法与金融学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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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平、束克东、万伦来,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230009;王立平电子邮箱:wlphfgd@ 163.com。
原载《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9期